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coalab发布时间:2023-10-18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根据资产的类别,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校长办公室、科技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各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它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调查研究学校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以及仪器设备进口业务和管理工作。

5、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的分配、教学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6、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7、行政办公设备、家具、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8、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检查。参与学校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法人离任或企业破产审计、清算工作。

9、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明晰学校主体与各产业主体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等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收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二、财务处:

贯彻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应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三、校长办公室、科技处:

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管理;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四、后勤管理处: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代表学校对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负责收缴后勤服务集团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根据后勤工作需要,核定后勤服务集团工作量,编制后勤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  

六、图书馆:

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编报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须购置的资产。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对没有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不论用何种资金购置资产,须将购置计划报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及学校整体资产状况签署相关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能购置。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二、编制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省教育厅审核。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增量资产购置计划,作为学校办理采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各单位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应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对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管措施;投入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进行专项考核,并在高校财务报告中对投出资产的数量、价值、投出形式和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高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高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学校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资产处置应统一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报省教育厅批准核销。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等部门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对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本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每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各单位、部门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各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省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